??诰W(wǎng)12月20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 王德紅 見習記者潘睿)某擔保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負責人朱某為圖方便,不惜以身試法,花50元在海口市南大橋下私刻公章,還整了一出“偷龍轉鳳”的把戲。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朱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jù)了解,2012年1月9日,某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下發(fā)通知,要求海南分公司將“某擔保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公章交給總公司保管。時任海南分公司負責人的朱某收到該通知后,認為上交公章后辦事不方便,且影響工作效率,便在未經(jīng)總公司批準授權,且未經(jīng)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私刻公章,并于2012年2月7日將該公章交給總公司保管,而將已經(jīng)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繼續(xù)留在海南分公司供其私用。
朱某明知交回總公司的公章系其偽造的,仍然要求總公司使用在2012-2013年申請的《年檢報告書》、《繳社保記錄》、《勞動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等文件上,并在2013年與一家借貸公司開展貸款擔保業(yè)務時,向總公司申請印章使用,要求總公司加蓋分公司公章到海南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等資質(zhì)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并將這些材料提供給借貸公司做擔保備案。經(jīng)鑒定,朱某交由總公司保管的分公司公章,與海口市公安局提供的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偽造公司印章,無論其本人是否使用該偽造的印章,都已經(jīng)構成了偽造公司印章罪。鑒于朱某偽造的是自己擔任負責人的分公司的印章,且沒有證據(jù)證實其將假印章用于違法犯罪,總公司、分公司均沒有反映受到損失。綜上,朱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對朱某免予刑事處罰。經(jīng)海南二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并沒收隨案移送的一枚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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