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明輝
記者近日從北京的多個公證處了解到,從去年年初開始,冒名頂替辦理公證的情況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表示,全市公證系統(tǒng)將建立欺騙公證黑名單誠信查詢系統(tǒng),造假者只要被一家公證處發(fā)現(xiàn),全市所有公證處將一并拒絕為其辦理相關公證。業(yè)內人士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應對措施,建立全市各職能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以確保公證的法律權威性。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通過申請實施公證行為,發(fā)揮公證服務、溝通、證明、監(jiān)督的職能,能夠有效防范民商事務糾紛發(fā)生,減少訴訟,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為正確履行,對于依法規(guī)范民商事務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促進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經(jīng)濟和文化交流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此可見,公正具有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反過來講,欺騙公證傷害的不但是具體事件中對象的權益,更破壞的是我國公證領域的公信和秩序,進而對更大范圍的民商事務活動活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和破壞,可謂是危害影響巨大且深遠,亟需嚴肅對待和有效遏止。
北京市司法局等有關方面欲建立欺騙公證黑名單誠信查詢系統(tǒng)的方式,無疑就是在這一方向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就現(xiàn)實而言,這樣的舉措顯然還遠不到位,與實際的打擊需要還有明顯差距。
從現(xiàn)有實踐看,雖然公證系統(tǒng)和公證人員對危害公證信譽和法律權威的欺騙公證行為有所不滿,但真遇到欺騙公證或虛假公證證件、資料等,大多時候還僅僅處于指出虛假、沒收證件資料等原始處理方式的階段,并沒有將其上升到違法也必須進行法治處理的高度。這類做法使得打擊虛假公證的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打擊震懾作用,這某種程度上就助長了一些人和組織虛假公證的底氣和膽量。
之所以如此,關鍵就在于現(xiàn)有具體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存在對嚴肅打擊虛假公證不嚴、不細、不明等難以操作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機構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都指出公證人員和機構的權利義務,《公證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行為,如給他人造成損失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一方面裁定行為性質和具體處理虛假公證的方法并不明確,這就使得公證機構面對相關虛假公證的人和事時缺乏硬性處理手段。另一方面,根據(jù)我國《刑法》等規(guī)定,只有達到一定的詐騙數(shù)額才觸犯刑法,進而才能定罪量刑。虛假公證很多時候與直接的詐騙金額并不直接對等,囿于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不能直接進行刑事等處罰。但是,虛假公證背后往往都與巨大的經(jīng)濟等利益掛鉤,可謂作假意圖清楚、危害后果明顯且嚴重。
由此可見,要想加大對虛假公證加大打擊度,遏止虛假公證的多發(fā)頻發(fā),進行必要的虛假公證黑名單建設,只是一個外圍和輔助措施,根本上還要從實踐、法制等角度想辦法,加大此類作假的打擊力度。
具體講,一個層面可以通過《公證法》等修法方式,賦予公證機構等打擊虛假公證的必要硬措施,增強公證機構等直接打擊和遏止虛假公證的能力和威嚴;另一層面,可以通過相關刑法條款司法解釋,把虛假公證涉及的公證金額或潛在危害事項等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增加司法打擊虛假公證的威力。只有如此,打擊虛假公證才會有力有效,虛假公證現(xiàn)象才會逐步減少乃至消失。(余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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