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判決被撤銷檢方5年拒出庭
2011年,曾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的79歲老人程善貴,被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但兩年之后,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了無罪判決,發(fā)回重審。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徐昕說,法官曾告訴他,撤銷無罪判決的原因之一是當年的案卷遺失了。如今,重審已擱置將近5年,檢方數(shù)次給法院回函,稱案卷“無法調(diào)閱”,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今年1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證據(jù)材料當年已經(jīng)移交給法院,目前檢察院只有程序性材料。記者致電金寨縣人民法院兩名負責人,電話被掛斷或接聽后無人應答,采訪短信未獲回復。
該院新聞發(fā)言人此前曾對媒體稱,案件尚在審理,不便多透露信息。
“為什么案卷‘無法調(diào)閱’?”曾經(jīng)的鄉(xiāng)村教師程善貴陷入困境,這名將近80歲的老人希望盡快開庭,不要再拖延了,“我要求查清事實,也不是要誰來庇護我?!?/p>
被判12年,申訴后曾改判無罪
案件發(fā)生于1982年7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情的起因是程善貴兒子挑水路過程善芝家的田埂時,水桶掛了稻秧,程善芝與程善貴隨即發(fā)生爭吵。
程善貴是程善芝的堂哥。判決稱,最終,程善貴關起門,用木棍對程善芝毆打。判決援引的“醫(yī)檢”結果顯示,程善芝頭頂左前側被砸一處四厘米傷口,前胸部多處擦傷,腦出血,重度腦震蕩,雖住院治療兩個多月,尚未痊愈。
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又因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害人持械故意傷我身體,挨打致傷竟遭拘留、罰款’”,并且“強行將全家搬進長茂小學,侵占校房一間半”,法院同時判其犯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
三罪并罰,程善貴獲刑12年。
程善貴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當年正處嚴打,有人告訴他上訴會加刑,他便沒有上訴,但事實上,他并未拿棍子打程善芝,傷口是其在糾紛現(xiàn)場“摔倒了,碰了口子”。
程善貴不斷申訴,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認為,程善貴與程善芝因鄰里糾葛而爭吵廝打,“致使程善芝頭皮外傷,其行為已構成傷害罪,并非重傷,經(jīng)區(qū)、鄉(xiāng)衛(wèi)生院治療已痊愈”。
再審以定性不當為由,撤銷了程善貴的“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了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程善貴仍不服氣。他認為,這是一次不徹底的改判:根據(jù)再審判決,既然對程善芝身體情況的認定,由一審的“腦出血,重度腦震蕩”改成了“頭皮外傷”,那么,顯然自己不構成犯罪,何來故意傷害罪呢?
一晃又過了26年,2011年5月24日,金寨縣法院再審認為,認定“程善貴致程善芝頭皮外傷之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證據(jù)不足,“應予徹底糾正,依法改判程善貴無罪”。
案卷疑丟失,無罪判決被撤銷
程善貴當時不知道的是,改判他無罪之后,另一場“暗戰(zhàn)”也在進行著。
2013年2月,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金寨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告訴記者,有法官告訴他,這是因為,金寨縣法院再審時,案卷已找不到了,中院認為“縣法院沒有調(diào)閱案卷,不能認為案件證據(jù)不足”。
在金寨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的當天,金寨縣檢察院也給該院發(fā)了一封函,稱“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系歷史積案,由于該案卷宗現(xiàn)已無法調(diào)閱,故我院不宜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請貴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審判”。
金寨縣法院最終書面審理了該案,作出前述無罪判決。
被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后,2013年7月,金寨縣法院再次發(fā)函,請金寨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檢方依舊沒有應允。
2014年3月,金寨縣法院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為由,裁定該案中止審理。
重審擱置了4年多,2017年5月31日、6月5日,金寨縣法院又分別給金寨縣檢察院發(fā)函,稱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請檢方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金寨縣檢察院再次復函,稱“我院無法調(diào)取程善貴故意傷害一案偵查卷,故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p>
“對于所有開庭的公訴案件,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刑訴法沒有規(guī)定任何例外情形。”徐昕感到這不可思議,“理論上,如果案卷丟失,即控方?jīng)]有證據(jù)指控程善貴犯罪,那么,無論開庭審理還是不開庭審理,都應當判決程善貴徹底無罪?!?/p>
案卷若遺失,是否該追責
徐昕認為,在該案偵查卷、審判卷被宣稱無法找到的情況下,檢方保管的檢察卷,有必要也必須作為本案證據(jù)材料,應允許律師查閱其中的非保密的案卷。
記者從可靠渠道證實,金寨縣檢察院工作人員曾答復徐昕,稱律師的查閱申請與有關規(guī)定不符,檢察院目前掌握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訴書、判決書等,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調(diào)取,“這個卷法院也來看過”。
在徐昕看來,該案關鍵事實之前均未查清,而現(xiàn)有證據(jù)是可以支撐程善貴無罪的。他分析,案件關鍵在于程善貴是否打了程善芝、如何打的、到底受了什么傷。對此,第一份判決稱程善芝“腦出血、重度腦震蕩”,第二份判決改稱“頭皮外傷”,第三份判決根本沒有明示,“三份判決說法不一。”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對程善芝的調(diào)查筆錄顯示,程善芝對頭部如何受傷的回答是:“在程善貴家堂屋里棍子打的,估計是程善貴打的。”
不過,2016年8月,程善芝接受媒體采訪時,改稱傷口確實是程善貴用棍子打的。
真相就藏在“無法調(diào)閱”的案卷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這些案卷里,應該包括當年的法醫(yī)鑒定報告、詢問筆錄、出庭筆錄等關鍵證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1984年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判處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應屬于“短期保管”,保管時間為30年。也就是說,2011年程善貴案再審時,尚處于保管時間內(nèi)。
現(xiàn)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jù)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p>
公開報道顯示,部分地區(qū)也出現(xiàn)過公安、法院或檢察院丟失刑事案卷的情況,一些犯罪嫌疑人后被釋放,亦有保管卷宗的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北京1月14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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