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以事后追認等形式表示所負債務 應為共同債務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據(jù)悉,該《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該解釋相抵觸的,以該解釋為準。
■《解釋》規(guī)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權威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這一規(guī)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fā)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發(fā)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程新文表示,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統(tǒng)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jù)雙方的職業(yè)、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shù)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tài),和當?shù)匾话闵鐣盍晳T予以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yǎng)教育、老人贍養(yǎng)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p>
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
程新文解釋說,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這條規(guī)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強調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共同債務?程新文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jù)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yè)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yè)、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出臺背景
據(jù)了解,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2017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了補充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最高法通過該解釋第二十四條,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裁量標準,有效遏制了當時存在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xiàn)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出現(xiàn)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等極端案例。為及時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在2017年2月28日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和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
與此同時,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全面解決。特別是近年來因民間借貸案件高發(fā),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也出現(xiàn)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的問題日益凸顯。《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易言之,就是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p>
本版撰文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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