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對小惡零容忍利于提升公眾法治素養(yǎng)
對話動機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車上遇‘霸座’”的視頻在網(wǎng)上熱傳。隨后,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發(fā)布通報稱,針對近期社會關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鐵路公安部門已對事件調(diào)查、取證完結(jié)。濟南鐵路公安處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給予孫某治安罰款200元的處罰,并在鐵路征信體系中記錄該旅客信息,在一定期限內(nèi)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就在此事引發(fā)社會熱議的同時,又有類似事件出現(xiàn)?!案哞F霸座”現(xiàn)象反映出了哪些問題?就此,《法制日報》記者與相關專家展開對話。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建順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王敬波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胡楊明
違背道德與違法有何關系
記者:“霸座”男子在道歉視頻中稱,“我的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嚴重違背道德或者社會公德與違法行為之間有什么關系?
楊建順:嚴重違背道德與違法之間的關系是非常清晰的,其界限在于,相關法律是否規(guī)定了這一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行政處罰采取法定原則,即行為的總類別、行為的名稱、行為的內(nèi)容、行為的實施主體、行為各方面的處罰手段方式以及程度都是法定的。滿足法定條件才構(gòu)成違法。
我們通常說某個人犯法、犯罪,這些籠統(tǒng)說法其實也有較大商榷空間。從更加嚴謹?shù)慕嵌葋碇v,違法應該是違反了某一部法律的某個具體規(guī)定。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做了規(guī)定,如果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那就是違法。如果說違反了《關于在一定期限內(nèi)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這實際上就不構(gòu)成違法,因為這就是一個意見。從專業(yè)角度來講,違法必須是違反具體、明確的某一個法律規(guī)定。
嚴重違背道德,包括我們通常提到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良好風俗。對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法律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大家一般都知道。“高鐵霸座”,一看就知道是極其錯誤的。道德和法律,其實只是形式上的區(qū)分,實質(zhì)內(nèi)容有時候是連接在一起的,有的問題既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
總的來講,對于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如果沒有對應的法律規(guī)定,從道德上進行批判、聲討都是可以的,但不適宜直接采取實質(zhì)性的處罰。處罰必須依法進行,如果認為有些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必須予以處罰,那么可以修改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包括其他相關法律,制定新的規(guī)則,避免以后再出現(xiàn)類似情況,這是法治思維的體現(xiàn)。不能一出現(xiàn)問題,大家覺得不好就群起而攻之。所以,對于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可以修改相關法律使之易于懲處,從道德譴責上升到依法處罰,使得規(guī)則、規(guī)范更加具有可期待性,讓國家、社會的秩序更加穩(wěn)定。
王敬波:道德和法律之間有很多聯(lián)系。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有可能就構(gòu)成違法行為,當然要看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和具體違背的是什么類型的道德準則。違法既可能是違反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也可能違反行政法律,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不能一概而論。不過,在很多情況下,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是可能構(gòu)成違法行為的,盡管不一定是絕對的。
記者:“高鐵霸座”事件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對此應該如何看待?
楊建順:對于“高鐵霸座”事件,很多媒體包括網(wǎng)絡輿論都在報道、關注?!案哞F霸座”確實是比較嚴重的負面行為,但其實比這一事件更重要的問題還有很多,比如目前征信體系還沒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支撐。網(wǎng)絡上紛紛曝光當事男子的不良行徑,曬在公眾面前,這顯示出人們對于道德的關注,對正義的向往。然而,即便當事男子做得十分不對,也應當依法依規(guī)對其進行懲處,不能過度曝光其隱私,不能讓網(wǎng)絡正能量變成網(wǎng)絡暴力。
為什么這件事情能夠受到如此廣泛的關注?這是因為長期以來在法治建設、道德建設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王敬波:從這一事件來看,社會公眾對這種貌似小惡的行為,實際上是秉持零容忍的態(tài)度,我個人是支持這種態(tài)度的,勿以惡小而為之。雖說這種很無賴地占據(jù)別人座位的行為看似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但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我們對這種看似比較小的違法行為都采取零容忍的態(tài)度,將有助于讓全體社會公眾更加遵守法律。
如何看待“霸座”處罰結(jié)果
記者:就“高鐵霸座”男子的行為來看,從法律層面應該如何定性?
王敬波:首先從合同法角度看,他購買車票后與鐵路部門之間就構(gòu)成了一個運輸合同關系,座位額問題就是運輸合同當中的一個條款。他實際上沒有按照合同來履行約定,所以這是一個違反合同的行為。
其次,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來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一個違法行為就是擾亂火車上的秩序,因為火車上的秩序也是一種公共秩序。雖然他的行為具體影響的是被他占座的那個女孩的利益,但實際上對火車上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
之所以認定該男子的行為構(gòu)成對火車上的秩序的擾亂,除了他沒有按照車票上載明的座位就坐之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乘警在詢問他時,他沒有如實陳述,他說自己不能動了,從事后來看,這顯然不是真實情況。乘警履行的是治安責任,面對乘警和列車長的詢問,他編造了一些不存在情況來回答,這實際上也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記者:應該如何看待“高鐵霸座”事件的處罰結(jié)果?
楊建順:給予200元罰款的處罰有待商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這屬于較輕處罰。在較輕處罰中,罰款200元是頂格處罰。但是其中還有情節(jié)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高鐵霸座”事件還是比較嚴重的,我認為可以處罰得更重一些。
另外,鐵路客運部門將當事男子信息記入征信體系,并在一定期限內(nèi)限制購票乘坐火車,依據(jù)又顯得不夠充分。
現(xiàn)在各地都推出黑名單制度,但是也要講究科學合理?!案哞F霸座”事件中,鐵路客運部門依據(jù)的是《關于在一定期限內(nèi)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通過意見限制權(quán)利顯得不夠充分。此外,《關于限制鐵路旅客運輸領域嚴重失信人購買車票的管理辦法》公開程度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旅客應怎樣維護合法權(quán)益
記者:如果旅客購買車票后在列車上合法權(quán)益得不到保障,鐵路部門是否應承擔責任?
楊建順:在民商法領域,購票是一個合同關系。買票交錢等于跟對方形成了一種合同,這個合同就是運輸合同。對于運輸合同,鐵路部門應該按照車票上所顯示的信息,把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因此,旅客一旦購票,就成立這樣一種合同關系,那么乘客的合法權(quán)益就應該得到保障,如果鐵道部門不能保障旅客合法權(quán)益,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鐵路、輪船、飛機是公共交通工具,需要維持好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強調(diào)了這一點。鐵路部門對于旅客除了民事契約關系之外,還有維持公共秩序的責任。
記者:作為乘客,如果在乘車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楊建順:合同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來履約,乘客購買了車票就應該按照上面的信息對號入座,如果座位被別人搶了,就應該向列車員反應情況,要求乘務人員按照車票上顯示的座位給自己安排座位,這是一個最基本要求。當然,有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占座的人真的癱瘓,如果出現(xiàn)了這樣的情況,列車員安排其他座位也未嘗不可。
乘客要求正當?shù)暮戏?quán)益,我們應當予以支持。如果乘客在這一站上車沒有座位,到下一站才有座位,這就導致了一定的權(quán)利損害和精神損失,需要相應賠償,有關方面應按照合同法履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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