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許多公共事件都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虛擬的互聯(lián)網不斷向公眾展示其強大的信息傳播能力,讓潛藏在角落里的不法和失德行為不得不“直視陽光”,也讓社會在激濁揚清中行穩(wěn)致遠。
然而硬幣總有兩面。我們有時也會發(fā)現(xiàn),網絡輿論場放大了一些本不該有的聲音。有的人在網上利用人們的善良情感,泄私憤、填私欲、徇私心。競爭失敗了,就在網絡上捏造虛假事實,肆意誹謗競爭對手;戀愛失敗了,就在網絡上披露對方隱私,詆毀對方;非法利益落空了,就在網絡上羅列、嫁接不相干事實,肆意攻擊他人。甚至有個別所謂“網絡大V”,顛倒黑白、惡意炒作,把輿論監(jiān)督做成了一門撈錢的生意。所以,我們既要看到網絡輿論場革故鼎新的積極作用,加以鼓勵;同時也要注意那些利用網絡輿論場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遏阻。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法律為虛擬網絡輿論環(huán)境中的參與者構筑真實的權利邊界。
大凡網絡上的言論,要么屬于“事實陳述”,要么屬于“意見表達”,要么是二者的結合?;谳浾摫O(jiān)督的正當性要求,網絡上的發(fā)言,只要事實陳述基本屬實,意見表達沒有逾越法律邊界,那么這樣的發(fā)言就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就是在言論的權利邊界之內的,行為人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事實陳述中的事實,只是自己主觀認定的“事實”,既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也沒有任何權威的信息來源,那就可能構成對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侵犯。有些“事實”,即使有證據支持,但如果屬于個人的身份信息、私人活動信息、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等隱私,對外公布本身也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如果意見表達中的“意見”,已經超出就事論事的范圍,演變?yōu)槿松砉簦且餐瑯涌赡軜嫵汕址杆藱嘁?。以上這樣的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就不合法律要求,就是在言論的權利邊界之外的,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對于網絡輿論平臺自身,也存在著權利的邊界。當網絡言論侵犯他人權利時,只要網絡輿論平臺接到侵權通知后采取了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它就可以躲入“避風港”,也算是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法律也鮮明地樹起了規(guī)則:如果網絡輿論平臺明知有人利用其平臺發(fā)布侵權言論,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它就要承擔責任。
在互聯(lián)網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每個人都是網絡的受益者。但如果對跨越權利邊界的網絡行為不加規(guī)范,則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一旦我們習慣于不加甄別,縱容那些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和權威信息來源的所謂爆料,我們自己很可能就會成為下一個被爆料的人,從而受到無辜的傷害。在沒有權利邊界的網絡輿論場中,也就意味著沒有規(guī)則和秩序可言。人與人之間難以形成穩(wěn)定的預期和信賴,這樣的輿論環(huán)境不僅無法激發(fā)出真知灼見,更會激化矛盾、加重偏見,理應引起我們的警示。
構建一個健康、成熟、理性的公共輿論空間,必須要以法律規(guī)范劃定的權利邊界作為基礎。人類社會的實踐早已啟示我們,穩(wěn)定的規(guī)則和秩序是我們開展一切活動的前提,是實現(xiàn)人類自身發(fā)展的首要條件。讓互聯(lián)網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運行,聲音和觀點才能傳得更遠、響得更久。
(作者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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