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23日電(記者劉懿德)23日,廣為關注的“伊利謠言案”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3月26日,一條“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被帶走協(xié)助調(diào)查”的消息,在各網(wǎng)站和社交媒體上大量傳播。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剛本人書面報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偵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鄒光祥、劉成昆抓獲。檢察機關依法對鄒光祥、劉成昆批準逮捕,以他們犯尋釁滋事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月24日,“伊利謠言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鄒光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被告人劉成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一審宣判后,鄒光祥、劉成昆當庭表示上訴,后鄒光祥決定不上訴。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成昆犯尋釁滋事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劉成昆唆使原審被告人鄒光祥在明知沒有客觀依據(jù),且在未盡核實義務的情況下,編造虛假信息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并被大量傳播,經(jīng)伊利公司明確告知系虛假信息后,仍不予刪除,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其行為與原審被告人鄒光祥構成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據(jù)劉成昆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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