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教育廳下發(fā)對涉及教育的53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民辦學校教學質量低還不整改
嚴重者吊銷辦學許可
近日,省教育廳辦公室印發(fā)《海南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對涉及教育的53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進行說明。
針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教育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等53類違法行為,《基準》詳細說明了法律依據、裁量階次、材量因素及裁量基準。
其中,針對“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基準》將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1990年2月1日實施)第二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對一般違法行為,將限期整改;較重違法,將停止招生;嚴重違法,將停止辦園。
針對“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基準》將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對一般、較重、嚴重違法行為,將分別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學的處罰。
針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情況,《基準》將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一般、嚴重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同時,針對“民辦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情況,對于嚴重違法行為,《基準》將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針對“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的,《基準》將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對嚴重違法的,將沒收、吊銷辦學許可證。
此外,針對“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一般違法,將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較重違法,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嚴重違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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