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記者1日從司法部了解到,司法部、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fā)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意見指出,法律援助補貼是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guī)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所屬單位的費用,但不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具有公職身份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支付補貼。
意見規(guī)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或者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確定。
意見明確了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核算方式,包括直接費用、基本勞務費用等因素。根據不同服務形式分別制定辦案補貼標準、值班律師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法律咨詢補貼標準。
為保障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序執(zhí)行,意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本地區(qū)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確保相關經費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guī)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同時要求各地健全信息公開和監(jiān)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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