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再刺死”的行兇大學生也是受害者
10月20日晚,西安一名大學生駕車與一名騎車的女子相撞,事故發(fā)生后這名大學生將傷者連刺8刀致其死亡,而后逃逸途中被附近民眾抓獲。警方透露,肇事者承認撞人后準備逃逸,發(fā)現(xiàn)對方正在記自己的車牌號而拔刀行兇。(11月28日《揚子晚報》)
不論是從法律還是從道義上來說,這位駕車的大學生先是將人撞傷,后又拔刀行兇,其行為都是令人發(fā)指的,也必然要為其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事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輿論一片嘩然,指責當事人的同時呼吁相關部門嚴辦。特別新聞背后的一句“會見女友,系私家車,家庭背景殷實”讓大部分人浮漂聯(lián)想:他爸爸是李剛第二?
其實,在筆者看來,行兇大學生的行為固然可恨,但更應該受到關注的是發(fā)生這起案件的背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位行兇的大學生其實也是受害者。
時下,“撞傷不如撞死”的思想深入人心,毒害著許多人,其中就包括這位“撞傷再刺死”的行兇大學生。譬如,今年9月7日在江蘇新沂發(fā)生的“寶馬四次碾壓男童案”;9月18日鄭州文化路上發(fā)生一起奧迪轎車撞倒電動車主后“反復碾軋”的事件。在這樣的現(xiàn)實語境下,在這么多“榜樣”的帶領下,這位大學生在撞傷人后,害怕受害者記下自己的車牌號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選擇了效仿“撞傷不如撞死”的做法,只不過,他不是用車,而是親手拿刀行兇。
另外,從制度的角度來說,也是有缺陷的,甚至有誤導大眾的嫌疑。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將人撞死的賠償常常遠低于將人撞傷的賠償。有人計算過,盡管各地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所不同,各地的死亡賠償金也有所區(qū)別,但一個成年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大多在二三十萬左右。若將人撞傷殘,要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等,這很可能是個無底洞。這也是頻頻發(fā)生“撞傷不如撞傷”事件的深層次原因,也很有可能是這位行兇大學生做出這非理性行為之前的原因。
因此,筆者認為,“撞傷再刺死”的行兇大學生也是受害者,是“榜樣”的力量和制度的誤導,讓其有了如此不理智的行為。不可否認,他也必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但是,社會不能僅僅限于指責,更需要從完善制度等方面著手,減少甚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的發(fā)生。具體來說,一是執(zhí)法部門要嚴格執(zhí)法,嚴格依照刑法l33條規(guī)定和“兩高”關于處理交通肇事的有關司法解釋,嚴懲肇事的“馬路殺手”;二是從立法上改變現(xiàn)在撞死人的成本低于撞傷人的成本的狀況;三是完善刑訴程序,明確規(guī)定可以對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肇事者索賠,索賠金不僅是喪葬費,也包括生命損失。(千龍網(wǎng) 陶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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