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三名朋友聚會飲酒后,獨自一人呆在車中,最終因乙醇中毒死亡,其家屬隨后起訴三名酒友索賠38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其中的兩名酒友擔責10%,賠償王先生的家屬3.5萬余元。
此案開庭時,三名酒友辯稱,王先生喝多后沒有摔倒。飯后,他們中的張先生先行離開。劉、李二人見王先生自行上車后,以為他回家了,就去找張先生唱歌了。他們認為王先生死于酒精中毒,與他們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酒后產(chǎn)生的后果,其本人應對死亡負90%的主要責任。劉先生、李先生在王先生大量飲酒后,沒有很好地盡到勸阻、通知、照顧等義務,反而放任其自行在車內(nèi)睡覺,兩人應負10%的次要責任。張先生雖然也與王先生共同飲酒,但他中途離開,不知道王先生一直在車中等情況,不應擔責。據(jù)此,法院判決劉、李二人賠償王先生家屬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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