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日從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洪雅縣原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向俊平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向俊平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28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向俊平在擔任眉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洪雅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張某、余某某等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98萬元、美元3000元。
向俊平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40萬元的事實,并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158萬元及3000美元的事實。并已追退贓款151.8萬元。
另外,被告人向俊平在擔任眉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簡稱市局經偵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市局經偵支隊2008年為中國工商銀行眉山市分行(簡稱工行眉山市分行)追回的25萬元貸款及2009年眉山市中小企業(yè)小額貸款擔保公司獎勵給市局經偵支隊的20萬元,共計45萬元讓市局經偵支隊民警龐某保管。2011年9月,向將龐某保管的40萬元借給市局經偵支隊民警李某,收取利息3萬余元。2012年4月,龐某在向的授意下,將其保管的45萬元借給承建洪雅縣公安局辦公大樓的老板付某,收取利息12余萬元。2012年9月,龐某在向的授意下,歸還了為工行眉山市分行追回的25萬元貸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俊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98萬元、美元3000元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向俊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屬情節(jié)嚴重。
向俊平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但其在案發(fā)前退回部分受賄款項、部分歸還挪用的公款,在接受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給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向俊平歸案后,還如實供述其罪行,追退了大部分贓款,給予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眉山中院還對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qū)分局治安大隊原副大隊長、禁毒大隊原副大隊長鄧治軍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鄧治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袁小林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鄧治軍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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