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幫忙找媽媽留兩個孩子住處過夜
“我看到那兩個小孩很可愛,就想起了自己的孩子。”被告人宋某在法庭上說,他和前女友生了一個孩子,因為前女友家人不同意兩人的婚事,兩人分手了。分手后,孩子由前女友的父親撫養(yǎng),遠在重慶,年齡算起來也有7、8歲了,和甜甜的年紀應該差不多。
沿路經(jīng)過一個公園的時候,宋某用手機給甜甜拍了一張照片?!拔蚁霂退麄冋覌寢?。”法庭上,宋某說,自己帶著姐弟倆走了一路,一路上有說有笑,小孩子一點都不怕生,非常親近,他心里一熱,很想體驗一回當父親的感覺,于是心想著留孩子玩一天,第二天再帶著孩子去附近的派出所。
“我想把這兩個孩子當親人一樣對待,沒有想要傷害孩子”,宋某在法庭上反復說這上述話語。宋某還稱,姐弟倆說自己要看動畫片,宋某就到了自己住的賓館,特意向房東開了一間電腦房,讓孩子玩電腦。期間,宋某還給孩子買了漢堡、薯條各種吃的,并且留孩子住了一個晚上。
但他始終沒有把孩子帶到附近的公安機關。法官問:“你和孩子非親非故,、為什么不立即報警?”宋某說:“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和孩子玩一天?!?/p>
事實上,宋某和甜甜、韓韓的父母素未相識,他自己處于找工作的目的到了溫州才一周不到的時間,屬于無業(yè)狀態(tài)。在入住賓館的過程中,他謊稱這對姐弟是同事的孩子。
4月7日上午11點左右,甜甜喊著要找媽媽,宋某帶著兩個孩子在鹿城區(qū)紅太陽賓館后面的巷子內(nèi)帶著兩個孩子出去的時候,正好被派發(fā)尋人啟事的小孩親戚發(fā)現(xiàn),宋某被抓獲。
法院判決: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宋某當庭認罪,但稱自己是因對法律的無知和對孩子的思念才犯錯,希望法官原諒。
鹿城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宋某對犯罪動機的辯解存在諸多的不合理。所謂陪著被拐兒童玩,實質(zhì)上是為了實現(xiàn)拐騙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不僅欺騙兩名被拐兒童,還欺騙房東,犯罪手段嫻熟,思維邏輯縝密,但對于犯罪動機的交代卻含糊不清,有悖常理。
合議庭認為宋某的其行為已經(jīng)使兩名被拐兒童處于不確定、高度危險的狀態(tài),且動機不純,對于此類犯罪,合議庭的態(tài)度是情無可原,法不可恕,應當依法嚴懲不怠。
基于犯罪情節(jié)的考量,依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鹿城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某構成拐騙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法條鏈接: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肮镇_”,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yǎng)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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