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升遷要求商人贊助100萬元
黎建在擔任長沙市環(huán)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利用管理環(huán)評審批、環(huán)保工程發(fā)包等職務便利,多次為一家名為“清之源”的公司承攬環(huán)保業(yè)務提供幫助。
清之源公司一位陳姓董事長的證言顯示:2009年至2012年,在黎建的幫助下,清之源公司獲得了四個“大單”:望城縣光明村一個污水處理工程、寧鄉(xiāng)縣關山村污水處理項目工程、湖南紅星屠宰場廢水處理排放項目、瀏陽市鑫磊礦業(yè)的銅礦污染治理工程。
以第一個“大單”為例,2009年,在未進行招投標的情況下,黎建將望城縣光明村一個污水處理工程,直接確定由清之源公司做。
2012年2月份的一天,黎建在北京出差和武某某談起在北京找人疏通關系,以解決副廳級級別的事。
黎建被告知要花費200萬元,其中,武已經(jīng)準備100萬元,還需黎建自籌100萬元。
黎建因其為清之源公司幫過多次忙,并且記得該公司陳姓董事長說過的一句話:“有什么事只要吩咐一下就行。”于是他聯(lián)系了陳,要他第二天趕到北京。
黎建并沒有要求陳姓董事長直接給其100萬元現(xiàn)金,而是要陳給武某某的公司贊助100萬元。
陳姓董事長并沒有多講便同意了,后將100萬元交給武某某,并簽訂一份虛假的產(chǎn)品推介合同。
在二審中,上訴人黎建及其辯護人提出“陳之前多次提出要給黎建送錢,黎建不是索要,黎建所期望得到的是官職升遷,并不是100萬元,故不應認定索賄”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陳是否曾經(jīng)向黎建有過要給黎建送錢的意思表示,并不影響該索賄行為的成立。雖然黎建向陳索要100萬元的目的,是期望為其職務升遷疏通關系,但該索要100萬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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