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歷時2年半仍無定論
2013年2月11日,即這年春節(jié)的第二天,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車禍死亡。
案發(fā)當晚,沁陽市交通局拜某自稱是肇事司機。但得知張學林死亡消息后拜某翻供。
2013年2月12日上午10點30分(事發(fā)13小時后),王浩斌自河南洛陽正骨醫(yī)院向沁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打電話,自首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
2013年4月28日(事發(fā)2個月17天后),沁陽市公安交警大隊下發(fā)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浩斌為肇事司機。
2013年5月2日(事發(fā)2個月21天后),沁陽市公安局將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至11月3日(事發(fā)8個月22天后),沁陽市公安局主動為王浩斌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取保后審的理由是:王浩斌患有小腦網膜囊腫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暫不適合羈押。
2014年2月11日(事發(fā)1年后)沁陽市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
2014年7月8日(事發(fā)1年5個月后),沁陽市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時,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審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對王浩斌當場驗傷。
2014年7月10日(事發(fā)1年5個月后),新的法醫(yī)鑒定認為,王浩斌的病不影響羈押,王浩斌遂被再度收監(jiān)。但警方始終不對外公布對王浩斌新的法醫(yī)鑒定報告。
2014年10月28日(事發(fā)1年8個月后),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浩斌刑期4年6個月。
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就此案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受害人家屬及被告均提起上訴。
2015年7月20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警官車禍案”。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裁定,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為由,將案件發(fā)回沁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原標題:河南沁陽“警官車禍案”被發(fā)回重審 老檢察官淚流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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