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瓊海發(fā)生一樁車禍,一輛轎車左側(cè)占道撞上一輛摩托車,造成對方司機當場死亡。在終審民事判決后,檢方就賠償標準問題提起了抗訴。
2011年4月11日晚8點半,朱某駕駛瓊轎車瓊海博鰲方向駛往嘉積方向,途經(jīng)加博線4公里附近時,遇王某駕一輛摩托車對面駛來,朱某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且偏左占道行使,致兩車正面相撞。王某當場死亡。
瓊海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全責。事發(fā)后,朱某付給王某家屬5萬元,在交通肇事刑事訴訟中又賠付5萬元,但該款對方未領(lǐng)取。保險公司為該車承保了交強險。王某家住農(nóng)村,兩個孩子一個8歲,一個才1歲。
2012年3月,瓊海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某家屬11.2萬元,朱某賠償3.9萬元。王某家屬提出上訴。海南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王某家屬向海南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省檢察院申訴,該院在2014年提出抗訴。今年5月,海南高院提審此案并開庭審理。
省檢察院抗訴認為,終審判決參照省交警總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不當,致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有誤。本案一審法庭辯論在2012年2月終結(jié),因此,適用上一年度標準應(yīng)為2011年度,但原判所依據(jù)的則是“2010年度”標準。
省高院審理認為,抗訴機關(guān)抗訴意見正確。日前,該院改判朱某賠償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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