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中院18日通報,南寧市中院日前對“女子墜入排水井身亡”案做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南寧市政管理處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jù)介紹,2013年6月9日晚,廣西南寧市遇暴雨天氣,市民萬某墜入由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管理的被雨水沖開井蓋的排水檢查井后死亡。事發(fā)后,萬某家屬與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后將兩家單位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48120元。
青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南寧市政工程管理處賠償萬某家屬死亡賠償金477055元。市政工程管理處不服,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本案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其已盡到管理職責,萬某墜井與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必然的聯(lián)系。
南寧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事故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首先,暴雨確為不可避免,但不能認定為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事發(fā)當天的暴雨天氣已由氣象部門在全市范圍內提前兩天進行預報,顯然不是不能預見。
其次,市政工程管理處對窨井的建設、管理應在預見到常見的自然現(xiàn)象的基礎上,根據(jù)窨井的用途,使之達到在技術條件許可下的相當大的抵御值,事發(fā)當晚事發(fā)地段的降雨量并沒有大到不能克服。此外,市政工程管理處未能舉證證明窨井在設計、施工、質量、管理上均已達到了相應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
法院二審還認定,南寧市政工程管理處沒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發(fā)生,因此其未盡到管理職責。萬某在事故當天行進中注意到了涉案窨井往外涌水的異樣,并小心翼翼試探性地往前緩慢移動,說明其已經(jīng)謹慎通行。且市政工程管理處未曾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眾告示過城市窨井的危險性,百姓對窨井的功能和危險程度缺乏相應的認知,無法預見在城市道路上行走會發(fā)生墜井的危險,所以萬某對事故發(fā)生無過錯。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二審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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