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指認作案現(xiàn)場
犯罪嫌疑人指認作案現(xiàn)場
2016年1月15日凌晨,西安甘家寨姐妹兩人被意圖性侵并傷害的案件引起大眾嘩然,今天(2月26日)犯罪嫌疑人聶李強被雁塔檢察院批準逮捕。辦案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聶李強以暴力手段強奸女性,造成未成年人一死一傷,系累犯,可能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聶李強,男性,1980年5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人。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強奸、搶劫被公安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2010年10月聶李強曾因強奸未遂被蓮湖分局抓獲,后被蓮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2012年6月刑滿釋放。
2016年1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聶李強與朋友聚會后,開車到甘家寨東區(qū)西門口,發(fā)現(xiàn)兩名年輕被害人在路上行走,心生歹念意圖強奸,從汽車后備箱中取出榔頭,尾隨被害人至其住處,持榔頭擊打被害人頭部,被害人倒地后,犯罪嫌疑人聶李強不顧被害人掙扎,脫掉被害人褲子,意圖實施性侵行為。隨即又發(fā)現(xiàn)被害人隨身財物,見財起意,搶走被害人財物。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聶李強一直在外潛逃,直至1月22日前往高新路派出所自首。
公安機關于1月22日將案件報送雁塔檢察院,辦理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聶李強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作案手段殘忍、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一死一傷的危害后果,事后又臨時起意,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況,劫取被害人隨身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強奸、搶劫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有強奸犯罪前科,系累犯,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逮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建議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聶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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