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2月22日消息(記者高潮 通訊員梁依)陵水黎族自治縣城市管理局原局長熊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在項目工程、工程施工協(xié)調(diào)、工程資金審批等方面給予他人關(guān)照,共收受好處費人民幣182萬元。近日美蘭區(qū)法院以熊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退贓的人民幣18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熊茂1970年生于萬寧,200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間擔(dān)任陵水公安局副局長,先后主管刑偵、經(jīng)偵、禁毒等工作。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間,熊茂擔(dān)任陵水城市管理局局長,主要負責(zé)縣城管局的全面工作。熊茂在陵水公安局、城管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在項目工程、工程施工協(xié)調(diào)、工程資金審批等方面給予他人關(guān)照,分別收受黃某某人民幣20萬元、陳某某人民幣7萬元、肖某某人民幣10萬元、林郁某人民幣10萬元、林惠某人民幣120萬元、杜某某人民幣10萬元、唐某某人民幣5萬元,共計收受他人好處費人民幣182萬元。
熊茂被立案后,檢舉了兩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犯罪線索,該線索分別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一分院、二分院立案查處,現(xiàn)已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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