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名業(yè)主在東方市某小區(qū)購買了78套商品房,開發(fā)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產證,致逾期了1年7個多月。12月12日,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系列案,終審判決開發(fā)商東方某工程公司分別支付每戶業(yè)主4千元至1.1萬元不等的違約金,共賠付50多萬元,有效維護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海南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
2013年1月前后,姚某等75名購房人陸續(xù)購買了東方某工程公司開發(fā)建設的78套商品房,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否則需按已付房價款的2%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合同訂立后,購房人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14年4月12日前后陸續(xù)交房后,購房人相繼入住,直到2016年11月22日,開發(fā)商才提交辦證申請。購房人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開發(fā)商賠償逾期辦證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購房人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東方某工程公司不服,上訴稱建設該樓時,住建部門以該樓危害通用機場飛行安全為由要求停建,導致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滯后;因市政排污管網(wǎng)未建好,致其排污管道未接通,導致環(huán)保備案驗收滯后。其主張由于上述政府原因導致辦證逾期,應免責。
經(jīng)二審查明,該樓在簽訂合同之前已被通知停工,且住建部門及消防部門在2014年、2015年曾要求東方某工程公司及時申請竣工驗收備案,其未及時申請亦是導致逾期辦證的原因。合同約定,給排水在房屋交付使用時即達到使用條件。市政排污管道未接通是在房屋交付前已存在的事實,且環(huán)保部門亦明確未接通時應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東方某工程公司明知合同約定及市政排污管道未接通的事實,仍未采取措施應對,存在過錯,這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海南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東方某工程公司交房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將辦理權屬登記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導致購房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已構成違約。其上訴理由在合同簽訂之前就已存在,均系可預見的風險,故其在簽訂合同時對工期及竣工驗收應有合理的預見。其明知存在上述情況仍與購房人簽訂合同,且上訴意見與其行為自相矛盾,違背誠信,故海南二中院對該公司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海南二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東方某工程公司應當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得當,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除對其中6件因購房人同意延長辦證期限或免除東方某工程公司責任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外,其余72件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jù)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誠實信用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必然要求房地產公司對交房時間有合理的預期,進而對購房人的辦證時間做出切實可行的承諾。本案的東方某工程公司違背誠信原則,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并怠于積極履行義務,導致逾期辦證,違反合同義務,因此應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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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不按時辦房產證 業(yè)主獲賠160多萬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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