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關照他人中標項目
收受48萬好處費
省公路管理局瓊中公路分局局長王光科犯受賄罪,獲刑4年
海南省公路管理局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路分局局長王光科(男,1972年9月7日出生于澄邁縣,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任職期間,利用自己系公路相關招標項目、邀標項目業(yè)主單位領導的職務之便,幫跟他事先打過招呼的劉某等人拉海榆中線等部分路段改造工程。期間,他共收人好處費48萬。海南一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光科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5萬元。
局長開口推薦一下,就收到22萬好處費
2012年下半年,劉某通過打聽得知瓊中公路分局即將對“牛營線什那二橋改建工程等3條公路路網(wǎng)結構改造安保工程”項目招標,就找到王光科幫忙,希望王光科向負責招標監(jiān)管工作的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長陳某某推薦他建設該項目。
王光科答應劉某的請求后,向陳某某推薦了劉某。在陳某某的幫助下,劉某以江西某公司投標并中標海榆中線等路段的工程。為感謝王光科,劉某分三次送給王光科共計22萬元。
為他人中標項目予以關照,14萬元進腰包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瓊中公路分局先后對“牛營線什那二橋改建工程”等項目進行招標。為了能夠中標上述工程,莊某在投標前均去找王光科幫忙,讓其給予關照。王光科均向招標代理公司推薦莊某掛靠的公司。隨后,莊某掛靠的公司中標上述工程項目。
為感謝王光科,2012年至2014年期間,莊某在瓊中縣營城賓館附近分四次共送給王光科14萬元。因懾于國家的反腐形勢,2014年春節(jié)過后不久,王光科將5萬元退還給莊某。
此外,王光科還幫助李某、王某等人拿下工程,數(shù)年來共收受他人好處費48萬元。另查明,案發(fā)后莊某退還贓款5萬元。
終審判決 王光科犯受賄罪,獲刑4年并處罰金25萬元
瓊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光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判決被告人王光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一審判決后王光科不服,上訴至省一中院。
省一中院認為,上訴人王光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賄賂共計48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追究。故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王光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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