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劉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用于破壞選舉犯罪的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劉強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撫順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guān)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63萬余元;2011年至2013年1月,劉強為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利用擔任中共撫順市委書記等職權(quán)和影響,采取給予他人財物、打招呼等方式進行拉票賄選,破壞正常選舉活動,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強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破壞選舉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鑒于劉強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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