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見父親同事王虎,被帶回家中并遭性侵,因怕傷父母臉面,14歲女孩無奈之下竟投奔強奸犯。日前,廣州中院判處王虎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2010年10月15日傍晚,剛滿14歲的小羊(化名),從家中出來,準備接妹妹放學,在路口時,見到父親之前的同事王虎(化名)。
王虎時年29歲,廣東人。2009年刑滿釋放,曾與小羊父親在同一間物流公司上班,后轉做摩的載客生意。王虎在物流公司上班時候,曾到小羊家吃過幾次飯,對輟學在家的小羊甚是中意。2010年6月,王虎到小羊家中求婚,父母以“小羊尚且年幼”為由拒絕。
碰見小羊,王虎邀約其到家里做客,小羊拒絕了。王虎便將她拉上車帶回家中,并關上門,試圖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小羊不斷反抗,雙方力量懸殊,最后王虎意圖得逞。事后,王虎讓小羊把行李搬到自己家中。
“被強奸的事要是父母知道,他們肯定會覺得丟臉”。小羊十分害怕。從王虎家出來后,小羊一路哭著回家,想事到如今,無顏見人,只能躲開父母先。無處可去的小羊拎著行李,自己來到了王虎家,坐在里頭發(fā)呆。
剛開始,王虎外出后就將門鎖上,小羊也沒呼救。晚上10點,王虎回來后,二人上床休息,小羊又被強奸兩次。
直到11點,尋女一夜未果的父母找上門來,王虎也被趕過來的民警帶走調查,隨后被逮捕。據(jù)悉,案發(fā)后王虎承認所作所為,央求小羊父母放他一馬。去年7月份,白云區(qū)法院判王虎犯強奸罪。法院認為王虎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且強奸剛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應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對此判決,王虎不服,提出上訴,稱其與小羊是戀愛關系,發(fā)生性關系是雙方自愿的,原判量刑過重。日前二審中,中院認為“戀人”說法查無證據(j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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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鄭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