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湖南婁底被關押5年的歐陽佳無罪獲釋。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書顯示,此案存在六大疑點,證明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且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不足,檢方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09年7月13日晚,當地警方到歐陽佳家中找其哥哥歐陽望,得知歐陽望在外地打工后將歐陽佳帶走。此后歐陽佳才知道,自己因涉嫌參與當年7月3日凌晨的一起搶劫案被抓,他先后被婁底市婁星區(qū)法院以搶劫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8年。
婁底市中院的無罪判決書稱,此案證據雖可證明被害人肖某、吳某某于2009年7月3日凌晨被他人搶劫,但存在六大疑點。
判決書稱,最先到案的阿輝供述搶劫提議者與主使者為歐陽望,但證言證據證明歐陽佳的哥哥歐陽望、同村另一名歐陽望均無作案時間,而警方是在抓歐陽望時將歐陽佳帶走,歐陽佳的到案過程存在疑點;被害人陳述5人持刀搶劫,作案人供述6人作案,作案人數上存在重大疑問。
此外,同案人供述搶劫時歐陽佳使用手機與同案出租車司機聯(lián)系,但歐陽佳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其當時沒有任何通話,檢方只能證明歐陽佳在案發(fā)前使用過其他手機,不能直接證明其在作案時使用過其他手機,此案書證與作案人供述直接存在矛盾。
同案人供述中與歐陽佳有關的細節(jié)存在諸多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其他同案人是否認識歐陽佳及歐陽佳是否參與搶劫存在疑問。
卷宗中所稱這幾人作案時所住的賓館老板證明案發(fā)當夜沒有類似6名年輕人入住,且此案中接送作案人的出租車司機及作案用出租車、砍刀和搶劫所得的手機、項鏈等客觀物證均未找到。
婁底市中院認為,歐陽佳參與搶劫的證據存在重大疑點不能合理排除,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歐陽佳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無罪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宣告歐陽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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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申請國家賠償
昨天上午,法庭宣判歐陽佳無罪后,辯護人襲祥棟律師及歐陽佳的母親、親戚陪同歐陽佳到看守所辦手續(xù),約10點40分左右離開看守所。
據辯護人襲祥棟介紹,他們將盡快就此案申請國家賠償,并將向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同時,此案發(fā)回重審后,婁星區(qū)法院有關人員通過調查取得了同案人員證明不認識歐陽佳的證據,卻未提交法庭進行質證,并仍作出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法院有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職守,也將向他們追責。(記者懷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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