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二審稿在第三十條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p>
近年來,隨著不少有兒童參加的真人秀等節(jié)目的熱播,越來越多的商家熱衷于邀請兒童來參演廣告,其中不少還是十歲以下的兒童。廣告商看中的是一些童星身上的廣告價值和粉絲群體,而一些諸如奶粉、玩具、食品等主要以少年兒童為消費者的商品廣告,請十周歲以下兒童代言似乎也名正言順。在筆者看來,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值得支持。
過早代言商業(yè)廣告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一個人的成長是分階段的,在不同的年齡段需要做的事情不盡相同。兒童的社會化正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據(jù)媒體報道,許多一線童星的身價都在數(shù)百萬元左右。一個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對金錢、名譽以及其所代言的產品只有簡單的概念,讓他們當廣告代言人,過早地接觸商業(yè)社會,會讓他們背負不少社會壓力。
選擇兒童當廣告代言人有虛假宣傳之嫌。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所代言的產品大多沒有詳細的用戶體驗和使用意見,所進行的廣告代言多為表演和模仿。按照法律規(guī)定,一旦代言的廣告屬于虛假宣傳,產品名不副實,廣告代言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即便追究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很顯然也是不利于他們成長的。
未滿十周歲的孩子應當在父母、老師的呵護下快樂成長。希望成年人不要為了經(jīng)濟利益揠苗助長,還孩子們一個單純的童年。(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