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發(fā)布的消息稱,吉承甫、吉宗強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1)海南刑初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無罪釋放,說明被害人吉承宏被殺一案至今未破。根據海南省公安廳命案必破的要求,東方市公安局仍然把吉承甫、吉宗強列為吉承宏被殺一案的重點嫌疑對象,且仍在偵查中。
被害人吉承宏的弟弟、兒子等家人一直堅持認為吉承宏被殺與吉承甫、吉宗強的矛盾有關,并始終認為本案就是吉承甫、吉宗強兩人所為。強烈反對給予吉宗強國家賠償,并稱要用自己的方法“討回公道”。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公安機關及原辦案人員調查,偵查機關及原辦案人員否認案件偵查過程發(fā)生過刑訊逼供行為,并稱吉承甫、吉宗強的有罪供述是在法律威懾、政策攻心下作出的。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督促公安機關加大偵查力度,同時要求做好被害人家屬的說服工作。并按期答復了賠償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規(guī)定,申請人吉宗強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國家賠償,屬賠償申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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