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審判決書上認定:在2003年5月19日凌晨1時30分到達杭州西站后,王某借張高平的手機給朋友打電話要對方過來接她,但朋友要她打的到錢江三橋后再聯(lián)系。隨后,張輝與張高平共謀,在駕駛室內(nèi),張輝實施強奸,張高平幫忙撳住王某的腿腳。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張輝掐住王某脖頸,致其死亡。
叔侄倆并不認罪。張高平在家信中請求家人申訴、伸冤,“我認命,不認罪”,他拒絕背上強奸殺人如此不光彩的罪名,乞求自己一雙女兒相信他:“別人信不信,我沒辦法,我絕對不會騙我的親生女兒”。
他們的申訴材料中,講述的是另外一個故事:案發(fā)當晚,在杭州西站,王某打完朋友電話后,說朋友要她打的到錢江三橋。叔侄倆為了給王某節(jié)省的士費,好心把她送到了離錢江三橋更近的艮秋立交橋。王某下車后,他們還把電話留給了她,然后從二橋上高速開往上海。
張高平在監(jiān)獄里的反常表現(xiàn),引起了一位駐監(jiān)檢察官的注意。這位即將退休的老檢察官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深感非同小可,開始幫張高平郵寄申訴材料、打電話,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機關復查此案。
與此同時,張高平的兄長、張輝的父親張高發(fā)也一直奔走在申訴路上,他每次去北京上訪,只能睡5塊錢一晚的床鋪,“男的女的都睡在一個房間里,我都不好意思”。
轉機出現(xiàn)在2008年。
當年《民主與法制》第13期的一篇報道——《“被疑‘滅門殺手’終判無罪釋放”》,引起了張高平的注意。這是監(jiān)獄里為數(shù)不多可供罪犯閱讀的法制類雜志之一。巧合的是,2008年剛從浙江調(diào)往新疆庫爾勒監(jiān)獄服刑的張輝,也看到了這篇報道。
該報道還原了河南鶴壁??h2002年5月發(fā)生的一起滅門案,被告人馬廷新洗冤昭雪的全過程。在5年多的時間里,馬廷新經(jīng)過多次無罪判決、抗訴和裁定,最終于2008年無罪釋放。
報道中提到一個名叫“袁連芳”的證人,挑動了張高平、張輝的神經(jīng)。
該報道稱,馬廷新在法庭上表示受到了警方的刑訊逼供,并在“號長”袁連芳的逼迫下,作了有罪供述,而且,“在袁連芳的‘提示’下,經(jīng)過數(shù)次修改,終于寫了一份達到警方滿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連芳讓馬廷新背熟,并且抄了一遍”。
隨后,袁連芳搖身一變,成為馬廷新案的證人。馬廷新案當年的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新犯罪事實的第一條證據(jù),便是袁連芳等3人的證言——“2003年2月27日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他自己所寫”。
這與張高平、張輝的“認罪”經(jīng)歷極其相似。在庭審時,張輝堅稱自己的認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個牢頭獄霸代寫、進而逼他抄的。直到拿到判決書,他才恍然大悟,原來那個逼誘他抄寫認罪材料的人,也叫“袁連芳”。
張氏叔侄案的一審判決書上也記載:張輝的同室犯人袁連芳書面證言證實,張輝在拱墅看守所關押期間神態(tài)自若,向他詳述了強奸殺人的經(jīng)歷。這一證言被法院采信,成為兩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張輝殺人的證言。
這樣的巧合太過蹊蹺。如果兩個袁連芳是同一人,既然在馬廷新案中作偽證,也有在張氏叔侄案中作偽證的可能。
袁連芳是誰?駐監(jiān)檢察官通過當?shù)毓蚕到y(tǒng)查獲其登記信息,并獲得其頭像。調(diào)查顯示,在全國登記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記錄”的“袁連芳”僅有一人。這位檢察官寫信給浙江、杭州的檢察院,獲得袁連芳的判決書和減刑裁定。杭州中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販賣淫穢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連芳,曾多次調(diào)派“外地”協(xié)助公安機關“工作”,完成任務成績顯著,準予減刑10個月。
為了進一步確定兩個“袁連芳”是否系同一人,這位檢察官還把多個人物混在一起的大頭照寄往河南??h檢察院,請求他們根據(jù)新疆石河子市檢察院發(fā)出的協(xié)查函找到馬廷新進行辨認。結果馬廷新從一堆大頭照中,一眼就認出了袁連芳的照片,“他燒成灰我也認識”。
多方調(diào)查的事實讓人相信,兩個“袁連芳”正是同一個人,是一名可以跨省調(diào)動的神秘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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