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訴京華時報社名譽權糾紛”一案和“京華時報社訴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29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合并開庭審理。雙方單位員工代表、媒體記者、在校學生等近五十人旁聽了本案庭審。
2013年7月23日和8月6日,朝陽法院分別受理了京華時報社訴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訴京華時報社兩起名譽權糾紛案。
庭審于29日9時開始,雙方均由代理律師出庭。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夫山泉)首先宣讀了起訴書,稱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間,京華時報社在其主辦的《京華時報》和“京華網(wǎng)”上發(fā)布系列不實報道,降低了農夫山泉的社會評價,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判令京華時報社停止侵犯農夫山泉名譽權行為,刪除相關系列報道,在《京華時報》和“京華網(wǎng)”連續(xù)30日書面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億余元。
針對農夫山泉起訴,京華時報社答辯稱,其對于農夫山泉執(zhí)行標準的報道客觀屬實,來源合法,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言辭,是正當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而非惡意侵權,請求駁回農夫山泉全部訴訟請求。
隨后,京華時報社宣讀起訴書,稱2013年4月《京華時報》刊登了有關農夫山泉適用標準的系列報道,農夫山泉即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新浪微博和全國各大媒體發(fā)布消息,稱京華時報社報道失實、缺失“新聞道德良心”,該行為嚴重侵害了京華時報社的名譽權;要求認定農夫山泉發(fā)布的信息公告侵犯了其名譽權,判令農夫山泉在各大媒體及門戶網(wǎng)刊登道歉聲明,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元等。
針對京華時報社起訴,農夫山泉答辯稱,其在信息公告中對京華時報作出相關評論源于對方報道明顯失實、混淆是非,其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京華時報社提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庭全部駁回。
此次庭審過程持續(xù)約三個小時,在審判長的主持下,訴訟雙方充分發(fā)表了各自的訴訟和答辯意見。合議庭在認真聽取雙方發(fā)言后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總結歸納,并指出下次庭審將繼續(xù)進行舉證、質證等項程序。
本案將擇期繼續(xù)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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