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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終止追刑責情形可獲賠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k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ㄈ┤”:驅?、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ㄋ模┤嗣駲z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ㄆ撸┤嗣穹ㄔ簺Q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7種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也可獲賠
《司法解釋》還明確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審查范圍。根據(jù)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七種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chǎn)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jù)證明財產(chǎn)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jīng)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chǎn)或者對該財產(chǎn)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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