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陜西長武縣中學6名高三學生因為撕書被阻止而圍毆一名老師,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展開調查。但圍繞這一事件展開的討論,并不止于學生毆打老師這一行為,更多人關注的是有關學生能否參加馬上舉行的高考(微博)。(《北京青年報》6月4日)
這則新聞的最后說,“到目前為止,案件正在進一步核查當中,對于這6名學生能不能順利參加本周末的高考,長武縣公安局、教育局還沒有定論。”毆打老師的學生能否參加高考,不應該由公安局和教育局討論,而只應該由法律說了算。
就網上和民間的輿論看,現(xiàn)在有兩種意見。贊成派的意見說:畢竟參加高考是公民的權利,如果這些學生之前已經獲得了高考資格,就應該讓他們去考試。此前,教育局方面考慮到幾名學生即將參加高考,甚至和學校協(xié)商,暫不向警方報案。而反對派的意見是,高考不能成為學生違法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為違法犯罪后免于處罰的根據。
看一看過去的新聞,上述兩種做法都曾發(fā)生過。一新聞是,2009年4月14日,河南開封蘭考縣第一高級中學蓋亞分校的高三學生因為一件瑣事引發(fā)沖突,引起雙方一場架,造成2人重傷、4人輕傷、1人輕微傷。最終8名高中生被刑拘,其中有7人是即將參加高考的高三學生,他們無緣當年高考。另一件事是去年高考期間,4名高三學生涉嫌搶劫,被檢察機關以搶劫罪起訴到柳州市魚峰區(qū)法院。考慮到他們即將高考,法院給予4人取保候審參加高考的機會。結果4人均被大學錄取。后來法院以搶劫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
兩種理論差異在于,贊成派認為高考對孩子人生重要,強調人性化;而反對派則認為應該嚴格依法辦事,即使不能參加高考,也是他們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我覺得可以把二者結合起來,在執(zhí)法的基礎上講人性化,而不是用人性化去代替法律。在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講人性;如果與法律相抵觸,則對不起,我們不能遷就人性化而犧牲法律原則。
由于被打老師只是輕微傷,所以事件涉及的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從處罰對象看,6名打人的學生如果有未滿18周歲的,則根據該法第十二條、二十一條,可以免于或從輕、減輕處罰,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第二,從案件辦理時間規(guī)定看,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即使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其執(zhí)行時間也可以寬容;第三,即使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了,被處罰人也可以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暫緩行政拘留,只需按規(guī)定提供擔保人或繳納每日200元的擔保金。
從法律規(guī)定不難看出,如果依法辦事,公安機關可以讓6名學生有時間參加高考,甚至考生自己也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參加考試機會。所以,6名學生參加高考和公安機關辦案可以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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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高三學生群毆老師 校方以高考為由暫緩報警?